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新華社記者  趙曉輝、張曉博、劉開雄)18日,光大證券原策略投資部負責人楊劍波起訴證監會一案已正式立案,楊劍波向媒體講述了事件前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19日晚間分別就此作出回應。當事方各執一詞。
  監管者對對沖操作是否知情
  “在對衝過程中我們和監管部門做了密切溝通,他們已經知情,為什麼最後成了內幕交易公司公告因為送審上海證券交易所而有所耽擱,為什麼最後成了我們有意先交易後公告”將證監會告上法庭的“光大證券烏龍事件”主角楊劍波說。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由於系統故障出現巨額錯單,最終成交72億元,導致上證指數一分鐘內上漲超5%,隨後在未公告的情況下進行了對沖操作。證監會最終認定,其午後對沖構成內幕交易,罰沒光大證券總計5.23億元,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被給予警告、奉60萬元並終身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處罰。
  據楊劍波介紹,8月16日下午作出對沖交易時,上交所和上海證監局的人員就在光大證券公司里,在交易時也多次和中金所進行電話溝通,多方均對光大證券要進行對沖交易知情,且未提出異議。
  “下午做對沖是和上海證監局彙報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人員先到,問了我們為什麼會出現異常交易,有什麼應對措施。監管人員來到之後,也沒有制止我們做所謂的內幕交易。”楊劍波說。
  對於另外一個重要監管機構中金所,楊劍波表示他們也進行了五次電話溝通。
  對此,上交所19日在回應中稱,已註意到近日媒體對楊劍波有關“8·16”事件陳述的報道,楊劍波關於本所的說法有諸多不實之處。中金所表示,有關當事人關於中金所的說法存在曲解和不實。中金所作為市場的組織者和自律監管者,發現個別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出現較大變化,及時通過電話等方式詢問,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說明,提醒遵守交易規則,屬於正當履行監管職責。中金所當天也對其他交易量較大的會員和客戶進行了監管提醒。
  誰在撇清責任
  楊劍波說,在錯單交易當天,上海證監局要求事先審核光大的公告內容,之後才能發佈。這樣的做法防止公告出現對監管層不利的內容,而這一重要細節並未在正式處罰意見中披露,楊劍波認為監管層確實有撇清責任的意味。
  對此,上交所在回應中並未涉及。上交所表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將按有關要求,以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提交事實和證據材料。
  應藉此思考什麼
  作為當事方之一,光大證券日前公告稱,對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異議。18日,楊劍波起訴證監會一案已經正式立案。這一切的是是非非將有待司法給出公正的判決。
  不過,當前關心證券市場發展的各界人屍更關註這起烏龍事件所引發的警示。有觀點認為,光大證券的事故是伴隨著對新業務模式的探索而產生的,監管層不去完善相關機制環境,而只是禁止和處番這或將制約中國證券業發展。
  新盈利模式對券商的組織架構、技術、交易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業內人士認為,追求新盈利模式,是國際化的大趨勢,風險將一直存在,各界應該借光大證券烏龍事件思考交易機構、監管機構、券商各自怎麼樣把工作做好。如果只是簡單處番無助於中國證券事業發展,也不能真正防止“烏龍”再現。  (原標題:真相究竟是什麼?——當事各方再說光大證券烏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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